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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八)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简化理赔手续,强化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价廉、有效。

  (九)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公立医院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实际用药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省级基本药物,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增加老百姓喜欢用、用得起的药物品种,保持合理的基本药物数量。

  (十)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等采购政策。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可及、有效、价廉。

  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各地要抓好跟踪督查,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十二)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和办法,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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