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四)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维持参保(合)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五)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要求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相应逐步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且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并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建立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努力解决重特大疾病引起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六)继续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现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及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的结算衔接工作。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使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将救助范围由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倡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