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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训练基地、少年军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和影响部队秩序的前提下,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为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开放军营、军史馆、荣誉室,提供训练场地和选派教员等,接待有组织的参观学习。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教育等部门编写适用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为普及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提供教材保障。

  省、州(市)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聘请有国防教育经验的专家、教授、现役军人、退役军官组成国防教育讲师团,采取国防形势报告、国防知识讲座、业务培训、过“军事日”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在城镇主要街道、乡村集贸市场等显要位置建立永久性宣传设施,提高国防教育社会宣传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安全制度,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在购买学校责任保险时,应当将有关国防教育安全活动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为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对在全省、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国防教育先进单位:

  (一)领导带头宣传和遵守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工作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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