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国防教育的规划、计划和办法;
(二)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三)组织、承办国防教育的大型活动;
(四)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国防教育师资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六)组织推荐和总结、宣传、推广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家机关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教育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使国防教育进入教材、学校和课堂,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规划,宣传国防教育法律、法规;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知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内容;
(五)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宣传规划,指导做好国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刊播,指导开展国防教育公益广告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七)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开展以普及空袭、核武器、生化武器防护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等为重点内容的国防教育;
(八)国防科研生产、征兵、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学生军训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国防教育;
(九)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防教育规划,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
(三)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