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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9号)


  《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9日

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全省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重点,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履行国防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检查和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国防教育办公室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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