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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保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安排落实全民健身活动专项资金,并确保随着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加快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及健身步道、登山步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阵地。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要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六)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加强体育总会、人群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民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乡镇、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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