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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唐山市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2012年7月16日 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年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唐山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一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
  第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考评在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规范执法程序;
  (三)规范执法用语;
  (四)规范执法文书;
  (五)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
  (六)建立并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七)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考评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的分类,对本地所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清理。杜绝临时机构、无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执法。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杜绝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执法。
  (三)对经清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各级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放罚没票据。
  第八条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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