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各项政策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生活救助制度和多种替代性养护工作。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发挥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多种形式养育模式,协调督查孤儿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生活保障资金。市和区县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保障孤儿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予以保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足额到位。
(二)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医疗保险工作。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及城乡散居孤儿由政府全额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监护人或民间慈善组织为孤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医疗康复工作。建立孤儿医疗救治和术后康复长效机制,对孤儿的救治要开通"绿色通道",保证患病孤儿救治的及时性和康复训练的延续性。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工作。在孤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优先录取,免收学杂费、免收食宿费、免收其他服务性费用;保证智力正常孤儿和符合特殊教育的残疾孤儿全部接受学前教育及九年义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杂费,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残疾孤儿,福利机构应创造条件使其接受教育。对于接纳孤儿并进行教育的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政府应给予师资和资金的支持。
(四)落实孤儿成年就业保障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和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工作。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正常孤儿,应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落实相关就业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指导。
(五)落实孤儿住房保障政策。国土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租房补贴保障条件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落实孤儿合法权益保障政策。司法部门负责孤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工作,对有需要的孤儿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办理集体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