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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为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重要性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依照法律法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同时,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二)机构养育。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三)家庭寄养。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的孤儿和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适当的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孤儿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寄养的孤儿,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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