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户籍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营业执照年检等信息。质监部门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年检认定信息。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等信息。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证的发放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劳服企业年检及服务型企业等信息。文化部门负责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演出场所登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3.综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批准占用耕地及非法占地等信息。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情况等信息。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当年公路建设投资初步计划、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招投标等信息。科技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双密企业)名单等信息。
4.其他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备案、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等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工业经济运行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商务部门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及实际利用外资、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等信息。各级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信息。
其他涉税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采集内容、标准、格式、时限、传递方式以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规定为准。
(三)信息采集标准。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与传递以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数据采集”模块中的数据报送样表为标准。各涉税单位以此确定信息传递的内容和格式,并将相关单据信息按单据采集说明中所规定的报送时限要求及时录入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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