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涉税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协税护税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要求及我市综合治税工作需要,现就有关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一)实行涉税信息报送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确定主办处(室)和承办人员(综合治税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全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信息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并严格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涉税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主管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人员名单报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
(二)及时准确报送涉税信息。各涉税部门要按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规定的报送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涉税信息录入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对弄虚作假、未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通报后仍不改正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信息传递报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信息提供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二、涉税信息的采集
(一)工作要求。涉税信息的采集应当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协助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二是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需要;三是掌握本地区税源分布和结构,研究分析税收与经济发展、税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联系,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
(二)采集内容。综合治税信息按照采集的用途划分为以下四类:
1.税种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户的户籍登记变动、申报纳税、税款入库、综合治税信息处理结果反馈等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信息。人民银行负责提供纳税单位和个人入库税款明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