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金融机构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和抵押担保合规足值的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当积极予以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四)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鼓励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承贷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
(五)积极推进水利项目建设市场发展,吸引更多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大中小型水源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城乡供水、防洪抗旱减灾、农村水电、生态建设、水产养殖、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支持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责任主体,为信贷支持提供条件。对以农民出资出劳为主、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推广“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民办公助”建管机制。鼓励通过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方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商品化,明确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对引入民间投资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水利工程产权证,明晰工程产权,注明投资金额,落实建设和管护责任。鼓励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种养殖大户等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和承贷主体。
三、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七)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发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信用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对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前期工作已经完成、项目承贷主体合法合规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可发放期限不长于一年的贷款用于短期资金周转。
(八)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水利项目建设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适当延长水利项目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水利项目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下浮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