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构建科技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鼓励商业银行加强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探索设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实施办法。推进成都高新区、绵阳科技城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辅导,探索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对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培养和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落实企业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十四)推动产业链整合与集群配套。加强园区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多规衔接,支持重点产业链整合发展。大力推进建设标准厂房,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能源、资本等资源,鼓励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园区集中。制定四川省科研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支持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实验基地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等基础条件平台进一步面向企业开放,共建专业技术平台。支持企业引进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辐射力强的主机项目和关键集成部件项目。(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
(十五)实施生产要素配置政策。对重点自主创新园区、企业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在用电、用气、土地等指标上给予重点倾斜。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列入交通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列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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