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3号)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2年8月1日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