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六)保险接续政策。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条件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七)严格督查督办。
1.对于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