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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四)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并选择工作安置的,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上述四类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优待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抓好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的。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3.其他情况。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5至8级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退出现役的直招士官参照军队同级其他退役士官的办法接收安置。
  4.落户手续的办理。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凭接收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原户口性质恢复户口。对符合安置政策可以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农转非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结婚证、配偶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落户。
  5.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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