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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2修正)


  附件2:
  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

客运

的士

一类

10000

二类

9000

7-12座客车

11000

12-20座客车

14000

21-30座客车

16500

31-40座客车

24000

41-50座客车

30000

51-60座客车

36000

货运

拖拉机

2500

人货车

3500

1-5吨货车

6000

6-10吨货车

12000

11-15吨货车

17500

16-20吨货车

22500

21-25吨货车

28000

26-30吨货车

31500

说明:1.此表适用于账册不健全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经营交通运输业(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承包(租)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

2.此表的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为单车月最低核定营业收入,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际月营业收入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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