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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2修正)


  六、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附件2)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运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或经营业务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方式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最低核定征收率(%)

最低核定征收率(%)

1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38000元以下的

0

0.9

38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

0.7

60000元至93000元以下的

0.9

93000元以上的

1.1

2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28000元以下的

0

1.2

28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0.8

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

1.2

70000元以上的

1.6

3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000元以下的

0

1.5

23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1

40000元至56000元以下的

1.5

56000元以上的

2

4

89娱乐业

20000元以下的

0

2.5

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

2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2.5

47000元以上的

3

5

E建筑业,以及核定征收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1.5

6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1.5

7

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

2

8

的士行业

10元/单车/每月

--

说明:1.表格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的第2、3、4级距起点均含本数。

2.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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