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城镇入伍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受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在未自主择业前,可按无工作单位伤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4. 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5. 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6. 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切实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顺利衔接
根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新的安置政策,之前入伍且在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现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老政策执行,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落实。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