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
1. 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招工或聘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
2. 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3. 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4. 对返回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五)全面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1. 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12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上述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2. 城镇退役士兵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人力资源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三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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