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我市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底以前共同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有关区县主动做好自主安置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确保9月前完成安置任务。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择业,回到地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我市现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其入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要求,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