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新颁布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按照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民发〔2011〕187号)要求,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改革精神,把退役士兵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深入了解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明确退役士兵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各种形式和运用现代媒体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力宣传自谋职业成功创业的典型,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深入退役士兵家中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对于确有困难的给予必要救助。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要求,在全市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继续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参加培训率和合格率。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政治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同时,还要完善各种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增强退役士兵竞争上岗的能力和水平。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70%的比例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