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78号)
各市(区)、县(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陕价行发〔2012〕14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相关工作。针对近期部分市县反映和咨询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部分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出现小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10元以下保留到角,10元(含)以上保留到元。
二、按照陕价行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50%,调整后,不得再收取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