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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境外旅游包机等活动结束15日内,须向局对外联络促进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接待确认件、游客名单;申请包机奖励的须提供民航批件复印件或游客乘坐包机交通票据;境外游客在青海境内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报材料由局行业管理处、对外联络促进处共同审核。
  第六条 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由局对外联络处登记造册,并根据出国(境)任务确认件进行认定。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港澳地区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七条 对通过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五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四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且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饭店的奖励。由饭店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由省星评委进行核实,3年期满后由省星评委根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标准进行访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绿色饭店》(GB/T21084-2007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被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取得批复、证书及标牌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由局行业管理处会同省运管局对我省拥有40辆旅游客运车辆的旅游客运企业进行考核,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2家旅游客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内容为:为青海省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管理还是服务中都能以现代新企业面貌,展现充满活力、锐意进取的旅游客运企业形象;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汽车站、景区、旅行社及游客反映良好;省级交通运管部门认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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