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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2、对州、地、市旅游局经省纠风办年度行业管理类行风评议前三名,各奖励5000元;对市、县旅游局经省纠风办年度行业管理类行风评议前三名,各奖励3000元。
  九、奖励申报审核
  1、申请奖励资金采取备案制度,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旅游企业各项活动结束后15日内须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全面审核,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十、附则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业奖励审核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企业的奖励,根据《青海省旅游企业诚信、警示、失信评价、公示量化指标》(青旅发〔2006〕99号)要求,对旅行社全年接待人天数、旅游总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总额、全年宣传促销费、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旅游安全、服务质量投诉等多项指标实地检查,综合各项业绩打分排序,对排序前五名的旅行社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季报、年报(财务状况)填报情况,由局审核小组对旅行社年度组接人天(次)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实,确认该旅行社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旅行社全年自组外联国(境)外来青游客达到500人次以上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在每接待完一个自主外联旅游团队之后的10日内,须将境外组团社来青旅游委托接待计划书,旅行团成员名单表(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等),团队行程表等相关资料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未按时申报的将不计入年度奖励的人次范围之内。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对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人次实地核查,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计划组织境外旅游包机的省内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一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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