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各主管部门、各考务工作机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以第12号部令(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是《规定》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把学习《规定》当做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有关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本单位全体干部的集体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深刻领会其内容实质,把握各项规定的新要求。
《规定》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信誉及形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在专业技术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中进行广泛宣传,使各项规定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二、抓好贯彻,严格执行
《规定》在原人事部3号令的基础上,对近年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规范,是相关考试法规的完善和创新,为今后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各地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积极探索研究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为《规定》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要加强对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执行不力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三是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反映,确保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维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良好秩序,实现考试的公平、公正。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