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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审查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空置厂房所有人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及其他材料可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合同登记。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一、审批内容

  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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