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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原件1份);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原件1份);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和统一格式的《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

  上述表格和承诺书可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或深圳高新区网站(http://www.ship.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十、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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