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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审批内容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

  二、设定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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