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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经核实申请材料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组织评估,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具备竞买人入围资格提出初审意见;

  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竞买人入围资格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4.高新区领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对于除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前款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或批复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的,申请人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竞买;

  (二)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的,取得批文或批复文件后方可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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