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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厂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3.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高新区每宗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租用高新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住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2.已获入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购买高新区厂房:

  1.入区用地申请报告或者购买厂房申请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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