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
(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
(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
(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