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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申请确权登记。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供《权属调查表》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权属审核。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变更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

  7.审核审批。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区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不宜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保管。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2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切实加强对各县区土地登记工作进度、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各县区要在2012年12月中旬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区到2012年底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各县区要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不折不扣完成任务。2012年底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导致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的,将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关材料,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

  (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县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和村委会在组织、宣传、发动、协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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