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不存纠纷。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发证要做到“权属清晰、四至明确、面积准确”,对归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可退后一定范围内单独设宗,只调查暂不发证,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予以发证。
二是全面调查、不留死角。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籍调查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农用地(含林地、河流水面)和未利用地。但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
三是主体明确、稳妥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力争全覆盖。原则上确权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对界限清楚、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的,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到村民小组)。对于“撤村建居”后(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或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未农转用、征收的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暂缓登记发证。
四是尊重历史、合理确认。我市于2005年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按照变更登记模式进行。对所有权界限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权属界线,按照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限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方法与技术路线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整理、归类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在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及权属界限、行政界线,制作1:100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实地核查权属界线,标定界址位置。内业处理过程中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所有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