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