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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由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自动排序,通报表扬隐患信息上报条数及隐患整改完成率居前的;

  (三)被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予以黄牌警告或者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上报隐患被给予行政处罚的,取消通报表扬资格;

  (四)通报表扬每半年进行1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列为本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先进个人的评先候选。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做出显著成绩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行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职责过程中,不得以约谈、函告、信息平台公示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或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的,在接到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函后仍不改正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履行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职责成效显著的,优先列为本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先进个人的评先候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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