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挂牌治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每季度将监督检查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相关数据或者结果,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通报或者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月报安全生产隐患亮灯警示制度,按下列情形分别由自查自报信息平台给予绿色灯、橙色灯和红色灯显示:
(一)每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上报隐患的,给予绿色灯显示;
(二)连续2个月无隐患上报而报平安的,给予橙色灯显示1次;
(三)每月未按规定时限上报隐患和报平安的,给予红色灯显示1次;
(四)连续3个月无隐患上报而报平安的,或者有2次橙色灯显示的,给予红色灯显示1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月报安全生产隐患符合下列情形的,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予以黄牌警告,并与其安全生产分级评定进行挂钩管理:
(一)有2次被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亮红灯警示的;
(二)有1次上报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经核实有虚假行为的;
(三)有2次上报安全生产隐患与本单位隐患治理留存登记档案不相一致的;
(四)有2次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上报隐患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有2次未能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必填项)的变更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成效显著的,按下规定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予以通报表扬:
(一)根据相同的安全生产分级、行业类别和经营规模划定企业范围进行表扬,具体表扬比例由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按照同一范围企业总数量的2%至10%公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