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提供场地、设备等便利条件,确保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 市级和区、县级市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和核查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研发信息平台,并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及时将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录入信息平台;
(二)组织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本办法及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操作培训;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对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上一季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
(四)对信息平台显示的全市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五)建立例会制度。将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月例会或者市安委会季度例会的重要内容,进行交流总结;
(六)建立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奖惩机制和函告制度。组织开展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向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或者存在问题的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第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收集和整理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
(二)组织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本办法及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