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研究提出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
(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
(三)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四)根据层级监管工作需要,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合理拆分和下移监管;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业下级部门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五)对信息平台显示的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六)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和上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
(七)建立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交流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
(二)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三)对信息平台显示的本辖区内安全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和上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
(五)建立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交流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