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危害物质和导致疾病种类分为粉尘、放射物质、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导致职业性皮肤病、导致职业性眼病、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类一共10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登记建档、专用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或者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按照“有隐患则报隐患,无隐患则报平安”的原则,在每月10日前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上报上一月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
(五)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 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