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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安监〔2012〕1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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