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