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各有关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支持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并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调解工作中违反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五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开展调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三日”、“十五日”、“三十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调字〔××××〕第×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争议一案于××××年××月××日向本委(中心)提出请求,经本委(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内容)
1.××××××××;
2.××××××××;
3. ××××××××。
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