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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南省总工会等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202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国资委、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公正及时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争议的调解: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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