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监管部门是指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所确定的行业监管主体,包括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不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但具有指导、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是指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穗安监〔2011〕116号)或者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条件、标准、程序所记录和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
评定
要素
| 评 估 标 准 内 容
| 标准
| 检查评估与评分办法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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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因素
| 1.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
| 达标
| 有证书或者牌匾,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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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 通过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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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者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
| 表彰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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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
| 通过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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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管理信息
(必填项)
| 1.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符合任职条件。
| 通过
| 有任职正式文件、个人资格证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第11条第3款。
|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通过
|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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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任职条件。
| 通过
| 有任职正式文件、个人资格证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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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
| 通过
|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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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 通过
|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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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年度带班工作计划。
| 通过
|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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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 通过
|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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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种作业人员实现100%持有合法证件上岗。
| 通过
| 有全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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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明确企业重点岗位(危险岗位),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通过
| 有正式文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明细表,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37条;《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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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获得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注册、颁发证照)或者验收通过。
| 通过
| 提供相关事项获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文件复印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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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事项
| 1.有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 有
|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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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上一年度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 有
|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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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有
|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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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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