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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

  (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

  (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

  (三)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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