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专项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管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定。初次评定要素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
(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升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
(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
(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第十九条 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
(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
(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
(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