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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安监〔2012〕1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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