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2〕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人员进行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互相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条 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