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2〕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加强本市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与管理,不断推动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人居环境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宜居、幸福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是指通过对城乡道路、建(构)筑物、社区、风景园林、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综合整治,营造整体性、系统性、历史性和人文性的人居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道路升级改造。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饰及翻新。
(三)历史文化与城乡特色风貌景观建设及改造。
(四)居住社区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五)城乡照明建设。
(六)架空线下地及规整。
(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改造。
(八)城市家具设置及翻新。
(九)其他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
第五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精品管理、绿色环保、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材料、技术及工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建筑节能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